侵權責任法中的他人損害指的什麼

侵權責任法中的他人損害指的什麼

一、侵權責任法中的他人損害指的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侵權責任中,他人的損害是指他人合法權益遭受的損害,如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遭受的侵害。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包括對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等的侵害,財產權益是民事權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物權、知識產權、股權以及虛擬經濟中的財產權利等具有財產性質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透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爲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爲爲前提要件。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爲,沒有侵權行爲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侵權責任的行爲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因爲個人的原因導致其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損害時,那麼就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承擔對應的侵權責任,具體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可以根據實際損失雙方來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有些可能還會鬧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