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英雄保護法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一、烈士英雄保護法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烈士英雄保護法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範圍:英烈法第二條:近代以來,爲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鬥、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

中國共產黨、人民軍隊和人民共和國曆史上涌現的無數英雄烈士,近代以來的英烈先驅和革命先行者,爲國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犧牲和重大貢獻。根據人民英雄紀念碑碑文、憲法序言精神,並與民法總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等規定相銜接,草案規定,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爲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

近代以來,爲了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人類進步而英勇獻身、畢生奮鬥的英雄烈士,功勳彪炳史冊,精神永垂不朽。

二、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會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規定,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爲,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規定,侵佔、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佔、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英雄烈士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英雄烈士的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以及其他的人格身份權利和利益都屬於是其自己享有的,他人不能侵犯和非法使用,如果是行爲人侵犯任何的人格身份權益取得不法利益的,就應當由其家屬直接向侵權行爲人追究侵權責任,要求對方立即賠禮和停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