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和著作權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人身權不是人格權。

人格權和著作權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中屬於人身權的有: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其中署名權爲人格權外,其他均爲身份權。具體理由如下: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等。

1、發表權:是作者依法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和以何種方式公之於衆的權利。是著作權的首要權利。包括髮表作品和不發表作品的權利。

作者生前未發表(未明確表示在其死後不發表)的作品的發表權:可在其死後50年內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則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權:是作者爲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註明其姓名或名稱的權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權利。作者作品署名發表後,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廣播、表演、翻譯、改編等形式進行傳播和使用時,必須註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署名權歸作者享有。署名權不得轉讓、繼承,也不存在放棄問題。保護期不受限制。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爲作者。

3、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爲作者所享有,只有經作者授權,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經授權而擅自修改,即構成對作者修改權的侵犯。例外:

(1)報社、雜誌社可對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無須徵得作者同意。從實質上講,修改權仍屬於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範圍內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而不能改變作品的基本內容和形式。

(2)美術作品原件出售後,著作權人如想修改作品,須徵得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4、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是修改權的延續,在內容上比修改權更進一步,不僅禁止對作品進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編、註釋、翻譯、製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時對作品作歪曲性的改變。但作品在出版、發表的過程中,出版人、編輯者對出版作品所作的技術性處理,如引證的確認,文字和語法錯誤的更改,不能視爲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後,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則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一般來講創作人就是相應的著作權人。我國規定的著作權人不僅擁有財產權,還依法擁有相應的人身權利。而不管是著作人身權還是著作財產權,都是著作權人的權利。其他人侵害這些權利的,要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