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侮辱罪的立案機關是哪個部門?
侮辱罪的立案機關是法院,侮辱罪是自訴案件,滿足以下條件法院就會立案:
1、自訴人符合自訴的主體條件,僅限於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3、案件屬於法定的自訴案件的範圍。
4、被害人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5、受訴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轄權。
二、侮辱罪立案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侮辱罪提起自訴需準備哪些材料?
1、刑事自訴狀原件二份,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複印件二份。
2、原告身份證複印件,被告身份證複印件或居委會、派出所出具的經常居住地證明。
3、如原告爲企業時,則提交:當年年審過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4、原告有委託代理人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應有具體委託授權事項。公民委託的必須由本人簽名,委託公民代理的須由法院認可;企業委託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委託人涉外、港澳臺,其委託書應由相關部門予以公證。
5、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原告的聯繫地址及電話)、證據目錄一式三份(列清單,寫明原件或複印件)。
四、侮辱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一般的刑事案件立案部門是公安部門,如果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立案機關是檢察院,但是自訴案件不同,自訴案件是需要受害人自行到法院起訴的,特別是侮辱罪,侮辱罪本身就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侮辱行爲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社會秩序的是公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