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侵權案件學校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校園侵權案件中,學校主要承擔以下義務:
1、教育、管理學生義務;
2、及時報警、救助義務;
3、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取證義務;
4、及時對學生心理疏導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一)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對於未成年人負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不負監護義務。
(1)教育管理機構包括公辦的,也包括私立的;
(2)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對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包括在內;
(3)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期間爲教育機構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包括課間休息時間和不離校的休息時間;
(4)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場所爲整個校園,例如校舍、教室、操場等。
違反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二)不同的情形下,承擔侵權責任的賠償主體是不同的:
1、由於教育管理機構本身的過錯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未成年人相互之間造成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教育管理機構的過錯程度較低,所造成的損害主要由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教育管理機構責任與監護人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人沒有清償能力或清償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機構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和教育管理結構的補充賠償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至於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後能否向直接侵權人追償,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但參照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後可向第三人追償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償爲宜。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在侵權案件中學校有教育、管理學生的義務,還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的義務等。
這些都是很重要的,作爲學校應該樹立一個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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