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協議書能不能簽訂?

意外傷害協議書能不能簽訂?

一、意外傷害協議書能不能簽訂?

意外傷害協議書能簽訂,需要寫清楚雙方當事人的一些基本身份方面的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具體當事人的賠償項目、賠償的內容。

人身意外傷害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29條的規定:

(一)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二)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三)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1、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2、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爲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3、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3、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4、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5、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6、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託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7、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8、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二、誤工費的賠償是什麼?

1、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2、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3、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因爲意外傷害是屬於一種侵權的行爲,所以也是可以透過相關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比如說和對方私底下協商解決來確定一下具體的賠償款項,這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的,但同時也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一旦簽訂協議的話就不能夠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