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過錯推定原則是什麼?

環境污染過錯推定原則是什麼?

環境污染的過錯責任推定方式爲無過錯的責任方式。構成環境污染責任,在污染者的主觀方面並不問過錯,無論污染者在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實施污染造成損害、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其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僅爲污染環境的行爲、損害結果及污染環境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衆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後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爲所致。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有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如果是.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同時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污染責任是指污染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爲或者不作爲方式,污染生活環境、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依法不問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針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辦理中的取證難、鑑定難、認定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司法解釋《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以從嚴懲治和防範環境污染。根據《解釋》,致使一人以上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即構成“嚴重污染環境”,將被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污染是現在非常嚴重的一項問題,國家正在嚴厲打擊這種行爲。環境污染實施者進行相應的處罰,一般來說涉及到環境污染所以像損害者提起相應的賠償,賠償標準由損害的結果來進行確定。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話,則需要按照刑事案件的相關法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