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權責任誰負責

未成年人侵權責任誰負責

一、未成年人侵權責任誰負責

未成年人一般不承擔侵權責任,而是由其監護人代爲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權利的,原則是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未成年人有財產的,以其財產承擔侵權責任,不足的由監護人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27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其具有人身屬性和法定性,不可以任意轉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輕則父母會因爲他們的過錯爲他們承擔相應的罰款或者民事賠償,重則承擔牢獄之災,在以後的升學就業都可能會受到一定阻礙。

二、夫妻離婚後,誰對未成年侵權行爲擔責

1、夫妻離婚後,未成年人子女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應由與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進行賠償。

2、但是,如果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經濟能力不夠、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要求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爲未與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絕進行賠償。

“父母之愛子,則爲之計深遠”。父母應教育引導孩子培養恭謙禮讓、寬容仁厚的道德品質,培育積極向上的人生觀、世界觀,培養孩子承擔責任的意識與能力,才能從源頭上減少校園糾紛的發生,爲孩子創造健康安全的生活學習環境。同時,在處理該類型案件時,法官應當妥善運用調解手段,從法與情中尋找平衡點,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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