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唆使盜竊怎麼處罰?

拐賣兒童唆使盜竊怎麼處罰?

一、拐賣兒童唆使盜竊怎麼處罰?

拐賣兒童唆使盜竊將會按照拐賣兒童罪和教唆犯罪來進行數罪併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未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是有差別的。

1、被教唆的人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的

教唆犯作爲共同犯罪中的共犯的一種,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只有已滿十六週歲的人對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爲,以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對八種犯罪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只有對此範圍內的未成年人進行教唆,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教唆犯,適用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2、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以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實施法律規定的八種犯罪以外行爲的人,是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的,對其進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爲教唆犯,不屬於調整範圍。

如果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的原則,對這種非教唆犯的教唆者,似乎不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問題是,社會生活中這種現象比比皆是,如教唆幼兒在商場門口偷竊,利用小孩的年幼無知讓其投毒殺人,並且這種行爲在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與教唆具備犯罪主體資格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刑法嚴厲懲罰後者而放縱前者是不合邏輯的,因此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教唆未成年時犯罪的話是屬於一種從重處罰的情節,當然了,在此之前如果還有其他的一些犯罪行爲的話,肯定是需要數罪併罰的,比如說拐賣兒童之後,教唆被拐賣的兒童從事盜竊等相關的犯罪行爲的話,肯定是多種罪名,共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