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拐賣兒童如何定義犯罪

關於拐賣兒童如何定義犯罪

一、關於拐賣兒童如何定義犯罪

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爲。

《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二、拐賣兒童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誘騙兒童罪侵略的客體,是別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誘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客觀要件

1、誘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欺騙、威逼或許其他辦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許監護人的行爲。

2、所謂誘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施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許監護人施行。誘騙的手法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美觀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得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許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明喜愛兒童等手法騙得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許將嬰兒偷偷抱走。總歸,運用各種手法誘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許監護人,是誘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3、所謂誘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派兒童脫離與爸爸媽媽或許其他親屬共同日子的場所。

(三)主體要件

誘騙兒童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到達刑事職責年紀且具備刑事職責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誘騙兒童罪。另:單位不能構成誘騙兒童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誘騙兒童罪在片面方面表現爲成心。

只要有拐賣兒童的行爲,都需要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在量刑上一般處以5~10年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量刑在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比如說拐賣婦女兒童的人數達到三人以上,或者是以暴力脅迫等相關的方式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