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使用了侵權產品怎麼賠償?

近年來,人們對產品的產權意識似乎越來越淡薄,很多企業或商家侵犯別人的專利,使用侵權產品,這不僅僅損害了原創者的利益,而且還不利於公司的誠信建設。如果企業侵犯了別人的產品的產權,就需要進行賠償。那麼,企業使用了侵權產品怎麼賠償呢?下面小編將爲您介紹。

企業使用了侵權產品怎麼賠償?

一、企業使用了侵權產品怎麼賠償?

1、賠償主體

根據《產品質量法》及《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產品懲罰性賠償的責任主體即可能是產品的生產者、也可能是產品的銷售者。如產品的缺陷是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則生產者是最終的賠償義務主體;如產品的缺陷是銷售者原因引起,則銷售這是最終賠償義務主體。需要注意,產品的承運人是不承擔產品責任的,如果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能夠證明產品缺陷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則可向該承運人追償。因此,懲罰性賠償主體是產品的生產者和/或銷售者。

2、產品存在缺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通說認爲: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製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設計缺陷是指產品在設計過程中,產品的結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製造缺陷是指產品在製造過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藝等存在錯誤而導致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警示缺陷,也被稱爲指示缺陷、經營缺陷,就是產品在經銷過程中,因沒有適當的指示和警告而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市場流通的許多產品,因產品本身特性或對周圍環境的高要求等構成對使用者人身及財產方面一定程度的危險,如果沒有或者缺乏恰當的警告和指示,使用者對上述危險及正確使用、避免危險的方法一無所知或沒有足夠了解,產品因此就構成警告缺陷。生產者和銷售者沒有履行其提出警告的義務,或者履行得不夠,就構成侵權。一般產品的最終使用者應得到警告,而且警告必須足夠明顯醒目,內容應恰當充分

3、生產者或銷售者“明知”

主觀上的“明知”是責任承擔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重要構成要件,但何種情況下構成企業的“明知”,尚無法律明文規定或司法判例支援。個人認爲在下列情況下,應構成企業的“明知”:

A曾經發生過相關產品的損害報告或案例;

B產品被相關檢測部門出具缺陷檢驗報告;

C產品已由國家相關部門發佈召回公告;

D企業內部認爲產品存在缺陷;

E導致產品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製造商已通知產品生產者的產品缺陷資訊。

4、無視產品缺陷,繼續生產或銷售。

既然是懲罰性賠償,必然要求侵權人在主觀上惡意非常明顯,爲實現其暫時的商業利益,而置產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於不顧。問題的關鍵仍然是如何判斷企業主觀上的“明知”,在此不再贅述。

5、造成他人死亡或嚴重健康傷害

如果產品缺陷導致他人死亡,構成產品的嚴重傷害沒有任何異議,但嚴重健康傷害的判斷標準則有待探討。是否可以參照有關公民傷殘鑑定標準爲主要依據,並結合產品所造成精神上的損害進行綜合判斷,值得思考。

二、產權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係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係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範商品經濟中財產關係,約束人的經濟行爲,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執行的法權工具。

如果企業使用了侵權產品,具體的賠償方式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也應當根據企業是否知道該產品已有產權,從企業的主觀意識來判斷,從而進行賠償。對於產品的專利意識,不管是企業還是產品製造者,都應當具備。以上就是本文對於企業使用了侵權產品怎麼賠償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