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爲具體表現:

商標侵權行爲具體表現: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爲,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爲具體情況行爲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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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侵權行爲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假冒或仿冒行爲

假冒或仿冒行爲,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爲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爲,都構成侵權。只是在行爲人主觀上是善意時,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這種侵權行爲是商標標識侵權的問題,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爲。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這種行爲又稱爲反向假冒行爲、撤換商標行爲。構成這種侵權行爲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行爲人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標;二是撤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下列行爲屬於“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爲: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

2、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

4、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爲商標使用,誤導公衆,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5、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爲域名,並且透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