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路人侵犯肖像權怎麼理解?

隨着社會的發展大家對個人維權意識越來越高,生活中如果因爲購物商品過了保質期是可以進行消費者維權的,而我們有時候並不知情自己被侵犯了肖像權,關於拍攝路人侵犯肖像權怎麼理解?今天小編爲您整理和總結了以下的內容,希望能夠爲您答疑解惑。

拍攝路人侵犯肖像權怎麼理解?

拍攝路人侵犯肖像權怎麼理解?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爲。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爲,也稱爲“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爲:“以營利爲目的”和“非以營利爲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爲只要不以營利爲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透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以營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範圍。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爲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爲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爲纔是合法行爲。如爲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爲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爲,不在於以盈利爲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複製、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爲。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爲。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爲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爲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爲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儲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爲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爲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1、“以營利爲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爲目的的行爲,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透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爲,無論行爲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爲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爲目的,而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爲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於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範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如果用作商業的話就算是侵犯了肖像權,您是需要進行維權的,以營利爲目的是維權的關鍵,有些行爲是不僅僅侵犯了肖像權還會對名譽造成損失,照片首先是要經過本人同意後簽訂協議才能生效,如果這些都沒有做到就需要您積極的展開維權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