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殘疾賠償金標準是什麼?

一、未成年殘疾賠償金標準是什麼?

未成年殘疾賠償金標準是什麼?

賠償20倍的上一年度平均收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司法解釋

1、我國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則》的時候,基於當時的認識,在第120條規定了對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對於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甚至致人傷殘和死亡都沒有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只在第119條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作爲對受害人因致殘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收入損失以致生活來源缺失的賠償。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檔案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均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則創造性地既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又規定了殘疾賠償金,顯然,這兩部法律中的殘疾賠償金是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既規定了對“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同時又規定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賠償。

5、爲彌補《民法通則》的缺陷,2001年7月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人身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對《民法通則》進行了擴充解釋,規定因傷致殘可請求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並規定此項目的賠償金的名稱爲殘疾賠償金。

未成年人因事故造成殘疾的,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賠償的,具體的賠償情況也可以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在達成一致意見後可以簽訂協議來進行認定,但如果涉及到嚴重的責任事故,還需要追究責任方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