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齡前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覈批准後,辦理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末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戶口本改名字的程序流程
已經年滿16歲的,所需要資料,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本、2者的複印件、在校生需要學校出具證明,單位的需要單位出證明,無業遊民則所在地居委會出證(或者不用)。
沒有滿16歲的,沒有辦身份證的,可以直接拿戶口本即可。
二、法律規定哪些人不能更名?
1、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爲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2、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4、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5、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6、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7、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爲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8、戶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其實變更名字需要的證件主要就是身份證戶口本,如果已經年滿16週歲的話,基本上就可以由本人到戶籍登記機關申請更名了。對於想要改名字的成年人來講,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或有行政案件沒有執行完結的都不能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