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衆人物肖像權該如何界定?

在我國不少人都是公衆性質的任務,其照片在網上基本上都可以找到,那麼,公衆人物肖像權該如何界定?此種類型的人物的肖像權在受到侵害之後,若確實已經掌握了某民事主體實施了侵權行爲的證據的,可以在書寫訴狀之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公衆人物肖像權該如何界定?

一、公衆人物肖像權該如何界定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透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其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透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而我在這裏所講的是公衆人物的肖像權,公衆人物亦稱公共人物,是指一定範圍內具有重要影響,爲人們所廣泛知曉和關注,並與社會公衆利益密切相關的人物。其以社會知名度和社會公共利益相關性爲構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體現了公衆人物的特性。公衆人物是在社會生活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職人員;公益組織領導人;文藝界、娛樂界、體育界的“明星”;文學家、科學家、知名學者、勞動模範等知名人士。

公衆人物是人,是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他們也具有普通公民肖像權的特點:

第一,肖像權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權的性質是人格權,維護的是以形象作爲自然人標識方式的人格利益。因此,肖像權的基本利益是人格權,是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財產上的利益。

第二,肖像權具有明顯的經濟利益。與其他具體人格權有所不同,肖像權是一種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的人格權,這種財產利益從肖像的美學價值產生的,將具有美學價值的肖像應用到市場經濟中,肖像的美學價值就會轉化爲財產利益,創造財產價值。肖像的這種經濟利益雖然與其人格利益相比不具有主導的地位,但是也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肖像權是自然人專有的民事權利。這種專有性首先體現在形象再現的專有性,即自然人享有是否准許他人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其次,體現在肖像使用的專有性,肖像使用權是權利人的權利,部分轉讓使用權,是權利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爲,未經權利人本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爲侵權行爲。第四,肖像權的主體只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有關形象的人格標識,反映的是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屬性,因而只能爲自然人所獨有,且須特定的自然人所獨有。

二、侵犯公衆人物肖像權的情形

(一)媒體爲了商業目的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

法律保護自然人的肖像權,最主要的也是要保護肖像權所體現的這種精神利益。所以爲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新聞媒體都要儘量徵得本人同意。尤其是公衆人物的肖像,如果未經其本人及其有關人員准許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於商業目的,這就是侵犯他們的肖像權。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廣告宣傳對於商品銷售具有重要的推廣作用,而公衆人物有助於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強商品的號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應。對此一些媒體爲了商業目的而非法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牟取非法利益,構成對公衆人物肖像權的侵害。

(二)新聞媒體不當拍攝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攝公衆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的照片和錄像未經本人同意。拍攝公衆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不具報道價值的照片和錄像,侵害他人的肖像製作專有權。根據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原則,新聞媒介可以對發生在公共場合的公衆活動或其他報道價值的任務、事件進行拍照、錄像,無須取得他人同意。但這種權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應拍錄那些與新聞報道內容和主題有關的圖像。如果公衆人物未處於公衆活動或新聞事件中,或者即使參加了公衆活動但並非報道內容所需要,則未經公衆人物許可不得拍照、錄像。

2、擅自使用公衆人物與新聞內容無關的肖像。這主要是指新聞報刊書籍以及其他一些公開刊物未經公衆人物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爲裝飾,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頁、文章的題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專有權。

3、擅自拍錄公衆人物私人場合的肖像。私人場合發生的事實較多地涉及到隱私問題,新聞工作者拍錄他人私人場合的肖像必須經過本人同意。“私人場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動和私人交往的空間。在私人場合,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自由地開展各種活動,這種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新聞工作者在任何公開場合,可以拍錄有新聞價值的肖像,但是在私人領域、心裏諮詢處等私人場合,未經本人同意拍錄他人肖像均爲新聞侵害肖像權。在私人場合,除了違法犯罪活動或是其他同社會公衆利益或國家集體利益密切相關的活動外,一般都具有合法的隱私性,拍錄其肖像須經過本人同意,否則屬於侵害肖像權行爲。所以,新聞工作者必須慎重對待私人場合的肖像拍錄問題,一般的私人場合應儘量迴避拍錄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權甚至隱私權,如果確實需要拍錄的必須要徵得本人的同意。

4、故意扭曲公衆人物肖像的照片。下列行爲,雖然不以營利爲目的,但出於保護公民肖像權和人格尊嚴考慮,通常也被認爲侵害肖像權的行爲:非法制作和擁有他人肖像;侮辱、毀損他人肖像;以及透過照片處理軟件對他人的肖像進行惡意的修改或做其他處理;這些做法構成對公衆人物肖像權的侵犯,更別說未經其許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媒體、報紙或是雜誌徵得公衆人物許可使用其照片,但他們爲了取得一定的效果,便採取一定方式故意改變其照片形象,以取得某種效益。這在現實生活中的侵權糾紛爲數不少。

5、照片有誤或是張冠李戴。一些工作人員因爲疏忽大意或是不負責導致配錯了公衆人物的肖像,使圖片與說明不符或是張冠李戴,對於這類問題,一是隻要工作者能對配有肖像的照片認真進行覈查,就可以有效防止侵權問題發生。另外一種是使用的圖片是真實的,又有相關聯性,但是圖片說明卻是有誤的,這兩種都屬於侵害肖像權。

在遇到他人實施的侵權行爲的侵害,需要透過合法的途徑收集證據,繼而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只要訴訟請求被受理,對於民事主體,只需要耐心等待結果即可。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