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游泳館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嬰兒游泳館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嬰兒游泳館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嬰兒游泳館溺水死亡的賠償標準不是法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嬰兒游泳館溺水死亡游泳館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嬰兒在游泳館溺水死亡,游泳館一般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綜上所述,人身損害侵權賠償標準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類似於造成嬰兒死亡,造成嬰兒死亡後,家屬在處理事故的過程中造成的財產損失,也可以要求游泳館進行賠償,而且,精神損害撫卹金的賠償標準也沒有固定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