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1、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爲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爲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

精神損害賠償是一般侵權行爲責任。既然如此,精神損害賠償就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不包括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本文認爲,由於精神損害賠償可適用範圍的廣泛性和民事不法行爲的多樣性,在精神損害賠償領域似不應規定一個統一的歸責原則,而應區分不同情況,對不同種類的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首先,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主要理由是,侵害這些人格權和身份權的侵權行爲大都是一般侵權行爲。爲維護中國民事立法歸責原則體系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對這類致害行爲追究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不能適用其他責任原則。

其次,在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案件中,即人身傷害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中,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公平責任原則都有其適用的餘地。這主要是因爲在這類侵權行爲中,造成精神損害的行爲不僅有一般侵權行爲,還有特殊侵權行爲,甚至還包括對造成的損害後果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的情況。所以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區分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再次,在侵害負載着較爲重大的情感價值之財產權或違約行爲致非違約方精神損害的情況中,本文認爲應遵循已頒佈之統一合同法和即將出臺之物權法中規定的歸責原則來確定侵害人責任的成立與否,以確保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精神損害賠償屬於請求權的一種,通常只能是由受害人來行使,而不得讓與給他人或者由他人繼承。至於具體的賠償數額,具有不確定性,而這主要也是爲了彌補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通常在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時候,往往需要綜合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於是,在不同的侵權案件中,最終需要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可能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