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一、殘疾賠償金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殘疾賠償金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該條“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的規定,殘疾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受傷之日起計算20年。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殘疾賠償金的確定因素

確定殘疾賠償金時,應當考慮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的因素

1、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全部賠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其喪失的程度,賠償相應的數額。——相對勞動勞動能力喪失說

2、在具體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或傷殘等級的確定上,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3、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人身損害賠償的複雜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5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等等“,此條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考慮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殘疾賠償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得(收入)喪失說(又稱差額說)

三、相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4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5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當公民受到了傷害後是會給自身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也是可以依法向造成事故的責任方索要一定的殘疾賠償金的,在索賠前也是需要進行殘疾等級鑑定的,當造成了兩處傷殘後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時會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以及傷殘等級來確定和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