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呢

一、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呢

民事責任的承擔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承擔兩種形式,這兩種責任形式都統一規定在《民法通則》第134條之中。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民事責任形式有以下10種:

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礙;

③消除危險;

④返還財產;

⑤恢復原狀;

⑥修理更換、重作;

⑦賠償損失;

⑧支付違約金;

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⑩賠禮道歉。

其中第6條和第8種是典型的合同責任。修理、更換、重作的責任通常發生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所交付的物有質量瑕疵時。支付違約金的民事責任則是發生在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違約金進行了約定或法律規定違約金,義務人違約時。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二、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爲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爲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爲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爲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指行爲人的行爲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繫。

4、行爲人的過錯。行爲人的過錯是行爲人在實施違法行爲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1、侵犯人身: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因同一侵權行爲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爲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2、侵犯財產:

(1)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2)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3、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4、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選擇一個合適的承擔方式,有利於大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是爲了確保民事責任有人承擔,防止方式不對無法承擔的情形出現。選擇合理和符合自身條件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對自己來說是減小壓力,對別人來說是爲履行責任增加保障,可以說是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