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證明怎麼寫纔有法律效力

一、意外事故證明怎麼寫纔有法律效力

意外事故證明怎麼寫纔有法律效力

出險人姓名:性別: 年齡: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投保單位

事故發生時間: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發生詳細經過:(請詳細描述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證人、有關方面處理情況等)

事故發生診治經過(診斷、治療):

投保單位蓋章:

出險人簽字:

時間:

標題爲:證明

內容:寫上時間,發生了什麼意外,導致了某某(身份證號)意外受傷,

落款: 單位名稱, 時間

意外事故證明分類

直接證明

1、綜合法

(1)定義:一般地,利用已知條件和某些數學定義、公理、定理等,經過一系列的推理論證,最後推匯出所要證明的結論成立,這種證明方法叫做綜合法.

(2)綜合法的特點:綜合法又叫“順推證法”或“由因導果法”.它是從已知條件和某些學過的定義、公理、公式、定理等出發,透過推導得出結論.

2、分析法

(1)定義:一般地,從要證明的結論出發,逐步尋求使它成立的充分條件,直至最後,把要證明的結論歸結爲判定一個明顯成立的條件(已知條件、定理、定義、公理等)爲止,這種證明的方法叫做分析法.

(2)分析法的特點:分析法又叫“逆推證法”或“執果索因法”.它是要證明結論成立,逐步尋求推證過程中,使每一步成立的充分條件,直到最後,把要證明的結論歸結爲判定一個明顯成立的條件(已知條件、定理、定義、公理等)爲止.

間接證明

反證法

1、定義:一般地,假設原命題不成立,經過正確的推理,最後得出矛盾,因此說明假設錯誤,從而證明了原命題成立,這樣的證明方法叫做反證法.

2、反證法的特點:反證法是間接證明的一種基本方法.它是先假設要證的命題不成立,即結論的反面成立,在已知條件和“假設”這個新條件下,透過邏輯推理,得出與定義、公理、定理、已知條件、臨時假設等相矛盾的結論,從而判定結論的反面不能成立,即證明了命題的結論一定是正確的.

3、反證法的優點:對原結論否定的假定的提出,相當於增加了一個已知條件.

4、反證法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

(1)要證的結論與條件之間的聯繫不明顯,直接由條件推出結論的線索不夠清晰;

(2)如果從正面證明,需要分成多種情形進行分類討論,而從反面進行證明,只要研究一種或很少的幾種情形

其他相關資訊 另外,證據法中證明的概念由於其法學特性而不同於其他證明含義。

證明:是指訴訟主體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標準,運用已知的證據和事實來認定案件的活動。

綜上所述,意外事故證明肯定需要將所有的事情都敘述清楚,尤其是買保險的公司資訊更要詳細,這樣才能保證確定對應的公司來處理意外事故,而且如果有證據的情況也要講證據儲存下來交給保險公司,也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