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犯人服刑的監獄查詢索取。
《監獄法》
第十四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索要、收受、侵佔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三)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六)爲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七)違反規定,私自爲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違法行爲。
監獄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罪犯收監,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爲保管或者徵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檢查。
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有如下特點:
(1) 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 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 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手機屬於犯罪嫌疑人的私人物品,當犯罪嫌疑人被拘役之後,其親屬可以算監獄方進行申請,要求拿回手機。如果手機不涉及到案件的證據的話,警察一般都會交給監獄方,然後親屬可以向監獄方進行拿回。任何人不得隨意扣留犯罪嫌疑人的私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