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20年年齡爲上限嗎?

一、殘疾賠償金20年年齡爲上限嗎?

殘疾賠償金20年年齡爲上限嗎?

2.1對於計算期限,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也是採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爲標準。

在第25條第1款規定:“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2以前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有關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期限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本條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不一致,如:

2.2.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的規定。

2.2.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也有所區別。

2.2.3舊的解釋與新的解釋相沖突,在以後的適用中,當然按新的解釋處理。但是,此解釋與行政法規的衝突如何解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二、性質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於殘疾賠償金及其性質的認定,有着不同的規定,體現出不同的態度。

生活補助費

1、《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殘疾賠償金,但在第119條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對殘疾賠償的範圍作了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其中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依其文義,應理解爲對受害人因受損害而導致生活資源減少或者喪失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2、在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檔案中,均作了類似《民法通則》的規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

3、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最先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的法律。而後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殘疾賠償金作了規定。這兩部重要的法律,對於致人殘疾的人身損害賠償,都是在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內容之外規定了殘疾賠償金。

爲此,實務界和理論界的觀點都傾向於認爲,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後有變化)。而且參與制定這兩部法律的有關部門也作此解釋。

最明顯的是,在2001年3月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若干問題規定》第九條則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爲殘疾賠償金。”

因此,在司法上,殘疾賠償金的性質被確認爲精神損害撫慰金(後有變化)。

當在工作和生活前遭遇到了任何的傷害事故後,也是會給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說在發生了傷殘情況後是可以向事故的責任方索要一定的賠償費用,那麼賠償的費用也是會跟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同時也是會參考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用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