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不營利算不算是違法?

生活中,我們與別人聊天時時常會使用表情包,這些表情包中有很多是真人的照片。我們使用這些照片是爲了娛樂,但是,我們忽略了這些照片的肖像權,我們這樣做算不算侵犯肖像權呢?也有些人,使用別人好看的照片來達到盈利的目的,侵犯肖像權不營利算不算違法呢?

侵犯肖像權不營利算不算是違法?

營利性是否是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是否是區別合理使用與不合理使用的界限,這主要取決於對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不同理解。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目前無論在學界還是在實務界,都有人主張營利目的是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持此種觀點者認爲,該條內容可以換一種句式來表述,即“公民未經本人同意,得以非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第一百條實際上明確了營利目的是區別合理使用與不合理使用的界限,是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肖像權作爲一種具體的人格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專屬權,是人之所以作爲人而存在的必備權,是以肖像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爲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製作專有權、使用專有權、利益維護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爲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爲,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爲要件。以營利爲目的不是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除了依法正當使用肖像行爲,凡是未經公民本人同意許可,擅自制作、複製、使用、銷售、毀損他人肖像的,應當認定爲侵犯肖像權的行爲。

透過對這個問題的瞭解,我們要認識到,在使用別人照片時,我們不應隨意使用,更不應將他人的照片用於營利性目的。侵犯肖像權不營利的行爲,應當是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爲。因此,我們在使用別人照片時,應當得到他人同意許可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