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貨運合同託運人的義務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貨運合同託運人的義務有哪些?
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貨運合同託運人的義務有:
1.託運人如實申報義務,指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
2.提交有關檔案義務,指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檔案提交承運人;
3.貨物包裝義務,指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第八百二十六條
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託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檔案提交承運人。
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一款
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