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強制措施

未成年犯罪強制措施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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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

(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爲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爲是犯罪: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爲,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以前和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爲,應當對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實施的行爲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歲以前實施的行爲作爲犯罪一併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前後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爲,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後的行爲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歲以前實施的行爲作爲犯罪一併追究。

總之,雖然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但作爲律師一般不會只從犯罪嫌疑人的年齡這一方面進行辯護的。未成年人的代理人儘管也屬於法定辯護人的範圍,可是,作爲未成年人的家屬,對法律制度當中關於故意傷害罪方面的法律知識不是特別熟悉的話,就算捨不得花錢請律師也必須要請律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