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成年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判

如果未成年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判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衆,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爲民排危解難爲人民服務,幫助羣衆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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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定是怎樣的

對於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定是怎樣的這個問題,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8條的規定,我們對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犯罪構成做如下的理解:主體要件從該條的規定來看,本罪主體需爲年滿16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可以將本罪的主體定義爲成年人,由於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因此16-18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亦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