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做原告的民事起訴狀

未成年人做原告的民事起訴狀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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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起訴的情況

附條件不起訴的可能刑罰條件爲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刑法分則這三章中,法定最高刑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有兩條: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第322條規定的偷越國(邊)境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常見犯罪有9種,分別是非法拘禁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職務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能刑罰條件對檢察官在量刑標準的把握上提出更爲嚴格的要求,要求檢察官對上述規定熟練掌握,基於日常辦案經驗的積累,相對精準地判斷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是否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對於14-16週歲的未成年人應當承擔規定犯罪事實的刑事責任,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辯護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法辯護,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