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意外砸傷該怎麼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賠償的範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被意外砸傷該怎麼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傷者親屬因處理與傷者有關的事宜而支出的費用,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擔。傷者若傷情較重,可以申請作傷殘鑑定,侵害人按照傷者傷殘等級進行相應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