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爲該怎樣認定呢

侵權行爲該怎樣認定呢
律師解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1)行爲的違法性。
即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爲和不作爲。
但執行職務的行爲,正當防衛的行爲,緊急避險的行爲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爲侵權行爲。
(2)損害事實。
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
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爲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
(4)行爲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
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