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需具備的條件。它包括:行爲、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四個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行爲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爲本身。

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