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業分立、合併的消費者向誰要求賠償

原企業應承擔的義務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未因原企業的消失而消失或免除,而是將其責任和義務轉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其他企業承擔。即在企業分立情況下,若原企業終止的,因爲所成立的若干獨立的新企業都承受了原企業的權利與義務,所以這些企業對原企業均應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企業對自己所受損害予以賠償,若原企業仍然存在的,應向原企業要求賠償,其他新成立的企業承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這些企業應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企業請求損害賠償。在企業合併情況下,無論是原企業被其他企業吞併,還是原企業與其他企業共同成立一個新的企業,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仍由合併後的企業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原企業分立、合併的消費者向誰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