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衆所周知,人在面臨威脅,恐嚇以及身體精神傷害的時候,會本能的屈從於對方的要求,即便這種要求極其不合理。常見的是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在面對受脅迫的時候,所簽下的合同,根據法律的規定,並不絕對的屬於無效合同,有些時候在滿足一定條件之後,合同無效。

受脅迫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認定受到脅迫,合同無效的情形:

      受到脅迫所簽訂的合同,並不是屬於無效的合同,需要根據相應的情形進行判定,滿足一定的條件,合同無效:

       1. 一方存在欺詐,要挾等方式,訂立了合同,但是如果合同涉及了國家利益的侵害,此時合同自始無效;

       2. 一方以欺詐,或者要挾的方式,雖沒有損害國家的利益,但是損害了集體的利益,或個人利益的,此時合同處於可撤銷的狀態。如果受損害的一方承認合同有效,是可以有效的,如果不承認,請法院撤銷合同,合同無效。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類合同,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對合同的內容進行改變。合同內容公平之後,履行。

      3. 合同是否有效,應當由法院進行裁判,任何個人不可以說明無效有效。所引發的爭議的時候,需要法院介入的時候,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據合同存在脅迫簽訂的性質,欺詐行爲等。如果沒有實質證據,單純的逞口頭之快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受脅迫的合同是屬於無效的,可以進行追償。

      這種方式適用於,合同無效之後,如果對方已經履行相應的合同之後,另一方取得相應的財產。需要予以返還,如果不能返還的,需要折價補償。當存在過錯的一方,給另一方造成損害時候,需要賠償。雙方各有過錯,責任權屬進行賠償。

      因此,當受到脅迫而合同無效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方予以一定的償還。

      生活中,如果不幸發生上述事件的時候,需要積極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收集證據,委託專業的律師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