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款本息清償順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執行款本息清償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