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身損害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

《安徽省進階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
(一)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傷害,不支援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二)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爲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不低於5000元,但不高於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於50000元,但不高於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權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標準確定。
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按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

安徽人身損害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