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爲細分包括哪些

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爲細分包括哪些
律師解析:侵權行爲細分爲:
1、積極侵權行爲和消極侵權行爲。
2、單獨侵權行爲和共同侵權行爲。
3、侵害財產權行爲和侵害人身權行爲。
4、一般侵權行爲和特殊侵權行爲。
侵權行爲,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爲。
侵權行爲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