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我國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和組織都不可侵害。
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分爲生命權和健康權。
生命權是公民作爲人的存在、作爲權利主權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權的享有,是每個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權利。
健康權,又稱身體健康權,它包括身體的和精神的兩個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續期間,必須維持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正常的機能,否則就無法以自己的行爲參與民事活動。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護。對於輕微的傷害行爲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傷害行爲,一般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要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生命權和健康權有很多層面,公民生命健康權,有很多內容,既包括生理上的健康,也應該包括心理上的健康吧。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嚴重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爲,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並附帶民事賠償。

生命健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