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對外的侵權責任是否連帶

合夥人對外的侵權責任連帶。
合夥企業的性質不同於公民,也不同於法人,是公民或是法人的組合,是數個民事主體爲了某項事業而組合在一起。
合夥的特性決定當合夥經營者或者合夥成員在執行合夥事務致人損害時,應被定性爲全體合夥人的共同侵權行爲,全體合夥人對侵權行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行爲系全體合夥人的行爲,體現了全體合夥人的共同意識和共同利益,行爲人的過錯,就應該推定爲全體合夥人的過錯。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合夥人對外的侵權責任是否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