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是指污染者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爲或者不作爲方式,污染生活環境、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依法不問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的特徵包括:1、以無過錯原則爲歸責原則;2、實行因果關係的推定;3、污染者與第三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