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衆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誰接收

公衆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公衆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誰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