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人身權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在我國,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義。

法人的人身權

人身權分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又人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法人人身權較自然人少,凡是有自然人屬性的權利,法人都不能享有,比如生命權、身體權,法人無生命無身體,所以沒這些權利。與自然人屬性無關的法人可以享有,比如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