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包括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爲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訴訟時效中止包括哪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