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十六條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