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迴避會通知律師嗎?

一、法院迴避會通知律師嗎?

法院迴避會通知律師嗎?

主審法官若發現所審案件是其妻子、子女等近親屬所在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代理的,也應主動申請回避。近日,市中院接市民投訴後,立即出臺了相關規範,對法官迴避制度所涉及的範圍做了延伸,在全省法院系統首創“法官近親屬的同事代理案件也應主動迴避”的制度,以便使法官更好地保持中立、公正的形象。  《刑法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一百八十五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二、民事訴訟迴避申請書範本

申請人: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

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參與本案工作的職務

請求事項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

年月日

相關知識: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在法院進行審理案件時也是會按照相應的規定和程序來進行的,同時司法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利的當事人也是需要保證公平公正,其中法官也是需要是中立的享有法定裁判權的,當發現了審理案件的當事人有與本案有關聯時,律師以及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