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的情況是什麼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的情況是什麼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的情況是什麼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關於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的規定有三條,依次是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八條規定:被告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拓展延伸

民事訴訟費的交納和退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和第二十六條“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對案件訴訟費的交納和退還做了詳細的規定。

綜上所述,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的情況是當案件是以調節方式或者申請撤訴的情況下,而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撤訴的案件雖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這需要由原告負擔該費用,其他的訴訟費用需要按照實際的支出收取。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