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程序案件的救濟途徑包括什麼?

一、特別程序案件的救濟途徑包括什麼?

特別程序案件的救濟途徑包括什麼?

1、適用特別程序作出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提出異議。

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對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准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利害關係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二、民事訴訟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三、特別程序的特點

1、非訟性:選民資格案件除外。

2、審判組織的特殊性:獨任製爲原則,單一式合議庭爲例外。

3、審級制度和審限的特殊性:一審終審 審限較短。

4、級別管轄:一律由基層法院管轄。

5、免交案件受理費。

6、救濟機制的特殊性:不適用再審;自帶救濟。

四、什麼是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上述案件,必須遵守如下的一般規定:

(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

(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

(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於選舉日前審結外,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訴訟費用。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相關的需要進行訴訟的程序的情形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要對特別程序的相關知識有所瞭解,這樣才能在審理中做好充分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