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開庭可以申請多少天?

一、延期開庭可以申請多少天?

延期開庭可以申請多少天?

延期多長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理期限,即: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爲,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二、具體情況

1、民事案件中

《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解釋對申請延期次數沒有明確規定,延期多長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理期限,即: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由此可以看出,申請延期審理的次數和時間要受審理期限的限制,不是無限制的。

2、刑事案件中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應當延期審理的情況:

第157條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對於延期開庭的相關認定情況,應當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處理,特別是對於犯罪事實的審理情況,還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的審理程序來進行處理,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司法審理的,則還需要追究超期羈押的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