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延期最長時間是多久?

一、開庭延期最長時間是多久?

開庭延期最長時間是多久?

1、法院延期開庭受審限的限制,從立案之日起到審結完畢的時間不能超過《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2、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按現時的法律規定,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隨便延期的,沒有理由申請延期更加不會允許。

二、可以延期審理的條件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延期審理法定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三、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四、其他延期審理情形:

1.辯護人當庭拒絕繼續爲被告人進行辯護/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爲其辯護,而被告人要求另行爲他辯護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2.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A.在法院宣告判決前,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變更起訴;

B.檢察院發現漏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訴。

3.公訴人杜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不能當庭舉證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

4.庭審中公訴人爲提供新的證據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法庭應當同意。

5.被告人/辯護人通知訊問人員/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其他證人到庭,法庭認爲有必要的,可以宣佈延期審理。

延期開庭的最長時間按規定一般是六個月,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在向上級法院申請後得到批准再度延期,那麼時限可能就不一定了,但一般延期審理不會超過兩次。延期開庭是需要理由的,如遇到被告要求更換辯護人,或者發現有新證據要補償偵查等,那麼就可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