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國內第一次開庭到宣判要多長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二、刑事案件中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有哪些期間?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7、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1、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2、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實際上,開庭以後的審理工作如果都已經結束了的話,那距離宣判的時間也不會太久的,但是大家要明確,審理工作的結束不意味着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當庭指導法院的最終審理結果了,對於擇期宣判的具體日期,目前在法律上也是空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