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起訴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什麼?

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另行起訴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什麼?

2、擔保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6、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7、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8、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9、擔保人依照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擔保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擔保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擔保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1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另行起訴的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由很多方面的責任,包括企業的法人的機構沒有書面授權的情況,訂立保證合同是無效的或者超出了授權的範圍是無效的,擔保人如果發生連續的債權保證,承擔保證責任。